2026/08/24

塔位可以轉讓嗎?換約手續費與換位規則


法規查核與公信力宣告:本文依據台灣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20、35、42條、內政部《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與《所得稅法》進行實務拆解。最後法規核對年份:2026年

審核單位:告別時刻|寶塔墓園禮儀顧問

本文提及之定型化契約條文編號,因主管機關歷次修法可能調整點次,本文僅引述規範內容,不逐一標注特定點次編號,以免因版本更新產生誤導。實際條文請以簽約當下業者提供之正式契約書及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塔位買了之後可以自由轉讓或換位置嗎?契約必須確認哪些條款?

骨灰未進塔前依法可自由轉讓、也可申請換位,但契約必須明訂手續費上限與換位差額計算方式,賣出還有所得稅申報義務。

  • 骨灰未進塔前具轉讓權:骨灰(骸)未進塔前屬於財產權利,依法可自由轉讓給第三人,業者不得於契約中全面禁止。
  • 未進塔前也可申請換位:只要補足或退還牌價差額並支付合理工本費,業者依規應受理換位申請。
  • 換約手續費設有合理上限:過戶及換位之行政費用依法僅能收取必要工本費,嚴禁按總價抽成漫天要價。
  • 骨灰進塔後轉讓與換位權即終止:骨灰一旦實質進塔安奉,使用權即告確定,無法再任意過戶或換位。
  • 轉讓有利得須申報所得稅:若轉讓價格高於原始取得成本,出賣人須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塔位轉讓與換位:4大核心重點

重點01:骨灰未進塔前之法定自由轉讓權

法規依據:依內政部《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買受人得將使用權轉讓予他人,業者不得於定型化契約中無端限制或禁止買受人轉讓。

常見話術:「這份合約有特別註明是會員專屬優惠價,簽約後就綁定買受人身分,一律不得私下轉賣或過戶給別人。」

實務解析:在骨灰(骸)尚未進塔安奉前,塔位使用權屬於具財產價值之債權契約。任何業者單方面預印之「不得轉讓」條款,因牴觸主管機關強制性不得記載事項而屬無效。買受人依法具備轉讓使用權之正當權利。

重點02:過戶換約與換位——兩種不同情境的手續費上限

法規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買受人將使用權轉讓予第三人,或申請變更存放單位位置時,設施經營業者得收取之手續費應具備合理上限(通常為必要之行政作業工本費);換位情境下,若新舊格位牌價不同,業者應依差額多退少補,不得以「等同重新購買」為由要求全額補齊。

常見話術:「塔位轉手很自由,手續費照我們園區過戶當年的公告標準收取(高達總價10%~20%或數萬元)」,或「換位子等同重新買一個,原本付的錢只能折抵一半,而且要收總價20%的換位手續費。」

實務解析:若購買前未在合約中載明具體過戶或換位手續費金額上限,未來辦理家族內部更名、繼承或想更換樓層方位時,園區往往隨意開價收取數萬元的「審查費」,大幅侵蝕使用權的實際價值。換位本質上是合約標的物的變更,不是重新購買:從高價位換至低價位,業者應退還差額;從低價位換至高價位,買方僅需補足差額。這兩種手續費若合約沒寫上限,都可以在簽約前一併要求業者書面載明。

重點03:簽約主體與正式園區換約更名手續

法規依據: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殯葬設施經營業負有存放單位使用人名冊之登記與管理義務,過戶轉讓或換位必須由買賣雙方(或申請人)至設施經營主體處完成名義變更登記。

常見話術:「二手塔位交易私底下簽個讓渡書、把權狀正本交給買家就算完成過戶了」,或「合約簽了位子就永久鎖死,公司電腦系統已經入帳,絕對不能再換其他樓層或方位。」

實務解析:僅私下交付權狀未至園區管理處辦理正式換約更名者,在園區官方系統中買受人仍為原持有人;日後若遇長輩百年要辦理進塔,園區將因使用人名冊不符而拒絕受領骨灰,買方權益完全缺乏保障。反過來說,只要骨灰尚未進塔,格位仍屬未啟用狀態,業者若片面拒絕受理正常的換位申請,已違反定型化契約之誠信原則。

重點04:骨灰進塔安奉後之轉讓與換位限制

法規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骨灰(骸)一旦實質存入存放單位完成進塔安奉手續後,該存放單位使用權即行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轉讓予第三人,也無法再任意申請換位。

常見話術:「長輩放進去幾年後如果想遷去別的地方,位子隨時可以騰空再賣給別人」,或「長輩放進去幾年後如果覺得風水不好,隨時跟管理處講一聲就能免費換到隔壁棟。」

實務解析:骨灰進塔後該格位即轉化為祭祀專屬空間。日後若因家族規劃遷出骨灰,該格位之再處分或換位需嚴格遵循法定遷葬程序與園區管理規章,無法如未進塔之全新空位般自由買賣或免費換位。若是替父母預先購買、還在思考繼承登記方式的情況,可參考本站〈塔位使用權可以繼承嗎?〉一文。


快速核對表(Checklist)

#
核對項目
合格標準
現場確認
1
格位使用狀態
確認骨灰(骸)尚未進塔安奉,格位未封罐、未刻字使用
2
過戶手續費上限
合約清楚載明二手轉讓或更名之行政換約手續費固定收費上限
3
換位手續費與差額規則
合約清楚載明換位之行政手續費上限,以及新舊牌價差額多退少補原則
4
排除禁轉條款
契約無「禁止轉讓」、「轉讓需經公司特批」等違法定型化條款
5
管理費繳清憑證
具備管理費已繳清之正式發票或收據,無歷年欠繳款項與利息
6
園區現場正式換約
買賣雙方或申請人親赴園區管理處辦理登記,換發正式權狀
7
所得稅申報認知
已知悉轉讓有利得時須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法定免責聲明:本文與檢核清單依據台灣現行《殯葬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所得稅法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彙整編製,旨在提供消費者一般性權益檢核與轉讓決策參考,不構成特定個案之正式法律訴訟意見或特定標的背書。個別骨灰存放設施之產權條款、過戶或換位收費爭議,請檢附合約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主管處(所)、消保官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如果您想再進一步確認

轉讓或換位,關鍵都在於合約有沒有把手續費與計算方式白紙黑字寫清楚。如果您正準備辦理過戶或換位,歡迎讓我們協助您核對: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Q&A

Q1:購買二手轉讓的塔位,買方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才能到園區完成過戶?

買賣雙方通常需攜帶以下文件至園區管理中心辦理:原始塔位買賣合約書正本與使用權憑證正本、轉讓人與受讓人之身分證正本、讓渡過戶申請書、原持有人之管理費繳清證明,並繳納合約載明之過戶換約行政工本費。


Q2:如果當初購買合約完全沒寫「轉讓過戶手續費」,園區開價總價15%合法嗎?

不合理且可提出申訴。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過戶手續費應以行政作業之工本費為限。若合約未約定且園區任意開價收取數萬元高額規費,買受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主張該收費違反誠信原則與定型化契約規範。


Q3:轉讓塔位使用權賺取差價,需要申報繳納所得稅嗎?

需要。塔位使用權買賣屬於財產權利交易。若轉讓價格高於原始取得成本而有利得,出賣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該筆獲利列為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於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申報;若為平價或賠售轉讓,則可保留買賣合約憑據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Q4:當初幫長輩買的塔位,進塔前想換個位置,去園區需要付多少手續費?

只要骨灰尚未進塔,買受人有權向園區申請更換格位。費用計算方式為:補足新格位與舊格位之牌價差額(若換到較低價位則退還差額),加上園區收取之權狀換發行政工本費,實際金額以合約載明之上限為準。若合約沒寫清楚,簽約前務必要求業者補上這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