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公共利益要求遷葬時,會提前3個月公告,合法墳墓有遷葬補償費、非法墳墓也可能有救濟金,補償基準由地方政府自訂,非全國統一金額。
本文內容查證於 2026 年 9 月,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及臺北市政府公開法規、公告資訊。補償金額與辦理細節依各縣市規定不同,實際情況請以墓地所在地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政府要求遷葬,不是說遷就遷
如果家裡祖墳收到政府的遷葬通知或看到公告牌,先不用太緊張,殯葬管理條例對這種情況有明確的公告程序與補償規定,不是政府說了算、沒有任何保障就把墳墓處理掉。
什麼情況政府可以要求遷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墳墓因情事變更,導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後,應予遷葬。但如果墳墓已經公告為古蹟,就不適用這條規定。實務上常見的原因包括都市計畫變更、道路拓寬、公共工程用地需求等。
公告程序:會提前告知,不是突襲
以台北市的作法為例,殯葬處除了依法通知墓主外,還必須標明墳墓名稱、地點、碑名、遷葬期限,以及未依限遷葬的法律效果,於遷葬日3個月前公告,並在原地樹立公告牌3個月以上。如果墓主地址不明、無法送達書面通知,會依內政部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
如果墳墓屆期沒有遷葬,會由用地機關起掘、火化後,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如果是無主墳墓,則由用地機關起掘後,安置於殯葬處指定的專區。
補償費 vs 救濟金:差別在墳墓是不是合法設置的
補償費與救濟金是民眾最關心的部分,規定上分成兩種:
- 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 非依法設置的墳墓:可以發給「遷葬救濟金」,要件及標準同樣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以台北市為例,「合法墳墓」的認定標準是: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的墳墓,或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的墳墓。
台北市補償費計算範例(僅供參考,各縣市不同)
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合法墳墓的補償費計算方式是:墳墓面積 × 每平方公尺新台幣9,500元,但墳墓面積計算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如果算出來的補償費低於6萬元,就以6萬元計算;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這裡的墳墓面積,指的是覆蓋骨灰(骸)的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的面積,不包含墓園整體面積。
這組數字是台北市的標準,不代表全國統一,其他縣市的補償基準、計算方式可能不同,實際金額請以墓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公告為準。
常見誤解
「政府要求遷葬,完全沒有補償」——不對,合法墳墓有補償費,即使是非依法設置的墳墓,也可能有救濟金,差別在認定標準與金額。
「所有縣市的補償金額都一樣」——不一樣,補償基準是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的,台北市的計算公式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縣市。
「收到公告牌就代表馬上要處理,沒有緩衝時間」——依規定會在遷葬日3個月前公告,並非立即執行,家屬有時間可以確認補償資格、辦理相關手續。
法規依據
- 殯葬管理條例 第39條(遷葬要件)、第41條(公告程序)
-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例示,各縣市規定不同)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公開資訊,查證日期 202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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