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核與公信力宣告:本文依據台灣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內政部《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實務拆解,並對照114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宗字第1140561077號令最新修正內容(自114年7月1日生效)。最後法規核對年份:2026年。
審核單位:告別時刻|寶塔墓園禮儀顧問
塔位「永久使用權」是買下土地產權嗎?
塔位的「永久使用權」本質為債權性質的長期使用權,不是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而且這個名詞在114年7月新制上路後,官方已正式改稱「非定期使用權」。
- 不是所有權,是使用權憑證:消費者取得的是業者核發的使用權狀(憑證),地政機關不會核發不動產所有權狀。
- 新制已更名:原本俗稱的「永久使用權」「固定年限使用權」,依內政部114年修正令,已分別改稱為「非定期使用權」與「定期使用權」,法律上不再使用「永久」二字。
- 效力受管理費與設施存續狀態限制:未依約繳納管理費、或設施因天災毀損、政府依法徵收遷葬時,使用權會隨之終止或轉換。
- 公私立年限規範不同:公立納骨塔多已改採年限制(例如20~50年),私立塔位的「非定期使用權」則受該建築物實際存續年限與管理狀況約束。
快速核對表(Checklist)
核對項目 | 合格標準 | 現場確認 |
|---|
設施主管機關核准函 | 具備縣市政府核發之「殯葬設施啟用核准公文」正本或公告編號 | ☐ |
契約使用權名稱 | 契約載明「非定期使用權」或「定期使用權」,非沿用舊版「永久使用權」用語 | ☐ |
未繳管理費之後果 | 契約明列未依約繳納管理費時,使用權是否及如何被終止 | ☐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 | 提供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條款符合內政部最新應記載事項 | ☐ |
使用權憑證規範 | 載明具體選定之樓層、排號、格位編號,非空白未指定位號 | ☐ |
使用權消滅條款 | 契約載明設施滅失、遷葬時使用權終止或轉換之處理方式 | ☐ |
轉讓與繼承手續費 | 明列過戶換約之手續費上限與對象限制 | ☐ |
公立年限或繼承提醒 | 若為公立設施已查明使用年限;若為私立設施已知悉繼承需列入遺產申報 | ☐ |
6大實務避雷重點
重點一:名詞更新——「永久使用權」已改稱「非定期使用權」
法規依據:依內政部114年6月4日台內宗字第1140561077號令修正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原第六點所稱之「永久使用權」及「固定年限使用權」,已分別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及「定期使用權」,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契約須明確記載屬於哪一種、使用期間及期滿後的處理方式。
常見話術:不少業務仍習慣沿用舊稱「這是永久使用權,用一輩子沒問題」,甚至有消費者誤以為改名只是文字調整、權益完全不變。事實上,這項更名在推動修法時,消費者保護團體亦曾提出疑慮,認為「非定期」一詞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可能不如原本「永久」的用語直觀。
實務解析:簽約時務必請業者明確指出契約條文中對應「使用期間」的文字,並確認使用的是新版契約(114年7月後版本)還是尚未更新的舊版。條文名稱的變更不只是用字問題,也反映主管機關對這類權利性質認定上的調整,消費者不應僅憑業務口頭保證「永久」二字做決定。
重點二:使用權憑證 vs. 建物所有權狀(產權本質差異)
法規依據:骨灰(骸)存放單位屬於設施內部空間單元,消費者取得的是設施經營主體核發之「使用權狀(憑證)」,性質屬債權性質之使用契約,地政機關並不核發不動產所有權狀。
常見話術:「這張權狀跟買房子一樣,有地契而且永久保值,可以世世代代傳下去。」
實務解析:若業者經營不善破產、設施遭法院拍賣,債權性質的使用權未必能對抗新產權所有人,除非契約本身有信託保障或完整備案機制。購買時切勿將「使用權憑證」誤認為具物權效力的「不動產所有權狀」。
重點三:未繳管理費,「非定期使用權」可能被終止
法規依據: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及應記載事項規定,管理費已與使用權價金合併收取,並分入日常支出與急難支出兩專戶,供設施長期維護使用。契約通常同時載明,消費者未依約繳納後續管理費者,業者得依契約終止使用權。
常見話術:「管理費一次繳清終身免煩惱,我們公司保證永久維護」——這類說法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非定期使用權」一旦取得就完全不受後續繳費影響,忽略契約中「未繳費即可能終止使用權」的但書。
實務解析:這裡真正該關心的重點是:「非定期使用權」的「非定期」,指的是使用期間沒有預設年限,不代表使用權不會因為欠繳管理費而被終止。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中「未繳管理費之後果」條款寫的是什麼——是限期催告、暫停使用,還是直接終止使用權並移出骨灰。管理費的法定比例、專戶分配與查核機制等完整解析,請見本站〈塔位管理費是什麼?購買前一定要問清楚的8件事〉。
重點四:「非定期」不代表使用權不會消滅——天災與遷葬的影響
法規依據:應記載事項明定,若因天災、戰亂、政府法定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業者無法提供約定之時,使用權隨之終止或轉換。
常見話術:「我們鋼骨結構耐震百年,就算地震倒了政府也會賠你一個新的。」這類說法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非定期使用權」等同於「權利永遠不會消滅」。
實務解析:這裡真正該理解的是:「非定期使用權」的「非定期」只是沒有預設到期年限,不代表這個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消滅。一旦設施因天災滅失或依法遷葬,使用權一樣會終止或轉換,消費者能拿回的通常是有限的保險理賠或搬遷補助,而不是同等級的新塔位。這類條款是否完整、業者是否確實投保,屬於園區合法性查核的範疇,完整檢核方式可參考本站〈怎麼查塔位是否合法?購買前必確認的7項重點〉一文。
重點五:合法啟用執照與預售塔位風險
法規依據: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殯葬設施完工後須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販售或拆除。
常見話術:「這棟新大樓執照馬上就下來,現在內部認購只要半價,買到賺到。」
實務解析:未取得啟用核准公告前即對外銷售,本身即屬違法販售行為。若最終無法取得合法啟用,消費者繳納之款項將面臨追討無門的風險。購買前務必要求業者出示縣市政府核發之啟用核准公告或編號,而非僅憑建照或口頭保證。
重點六:「定期使用權」的具體年限規範,以及繼承時的稅務提醒
法規依據:與「非定期使用權」相對的是「定期使用權」——依各直轄市、縣(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公立納骨塔為提高設施週轉率,多數已明定具體使用年限(常見為20年、30年或50年),期滿得申請延長以一次並以一年為限或依規辦理遷出、改採環保葬。此外,「非定期使用權」屬具財產價值之債權契約權益,得依法由繼承人繼承,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使用權之取得成本或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申報項目。
常見話術:「公立納骨塔只要繳一次規費就能永久放著,政府不可能叫家屬搬走」——這類說法忽略了公立設施受自治法規年限約束的事實;也有消費者不清楚使用權需要列入遺產申報,誤以為這類權益跟一般個人物品一樣不用處理。
實務解析:若購買前預算考量傾向公立納骨塔,務必先查清所在地自治條例的年限標準與續約規則,避免期滿後措手不及。若是私立設施的「非定期使用權」,建議家族在處理長輩身後事務時,一併諮詢會計師或地政士確認是否需要將使用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
法定免責聲明:本文為消費常識與自主檢核指引,內容依現行公開法規資訊整理而成,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個別殯葬設施之產權條款、使用權性質或管理規範若有爭議,請檢附正式合約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官(1950消保專線)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如果您想再進一步確認
「非定期使用權」是否適合你的需求,取決於契約條款的具體內容,而不是名稱本身。如果您手上已有一份契約,或正在評估的塔位仍使用舊版契約用語,歡迎讓我們協助您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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