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過世或家中眷屬過世,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實際上有兩個不同管道可以申請,不是只有一筆錢。一個是公教人員保險(公保)依法給付的「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另一個是服務機關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另外核發的喪葬補助,兩者性質不同、申請期限也不一樣,實務上可以分開申請、加總請領。
提醒: 文中的給付月數、計算標準與申請期限,是根據撰文當下(2026年8月)查詢到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現行規定與銓敘部、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說明整理,法規與規定如有異動,仍以銓敘部、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等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公教人員本人死亡:公保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由遺族(法定繼承人)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用的是事實發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的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死亡原因與年資 | 發給月數 |
|---|
因病或意外死亡(一般情況) | 30個月 |
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者 | 36個月 |
如果被保險人先前已經領過本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養老給付,死亡給付要扣除已領的養老給付月數,不是無條件領滿30或36個月。
公教人員眷屬死亡: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時,由被保險人本人申請眷屬喪葬津貼,計算基準同樣是事實發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的平均保險俸(薪)額:
往生眷屬身分 | 發給月數 |
|---|
父母及配偶 | 3個月 |
年滿12歲、未滿25歲之子女 | 2個月 |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之子女 | 1個月 |
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或年滿25歲的子女過世,都不能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如果同一位往生眷屬有兩位以上符合資格的公保被保險人(例如父母雙方都是公教人員),需要自行協商推由一人領取,領取後不能再更改。
除了公保,服務機關還會另外發一筆喪葬補助
這是很多家屬不知道的地方:公教人員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除了公保的眷屬喪葬津貼,還可以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向服務機關另外申請喪葬補助,這是機關的行政給與,跟公保的保險給付是兩回事,性質不衝突:
往生眷屬身分 | 發給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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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 | 3個月薪俸額 |
要特別注意,這筆機關喪葬補助的申請期限是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要向所屬單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提出申請,跟公保眷屬喪葬津貼的5年期限差很多,如果拖到3個月後才想起來申請,這筆補助就會領不到,但公保的眷屬喪葬津貼還來得及申請。
申請期限整理
項目 | 承辦單位 | 申請期限 |
|---|
公保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 | 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 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 |
機關喪葬補助(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服務機關(人事室)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
需要準備的文件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 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 存摺封面影印本(選擇入戶撥款者)
- 如有兩名以上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需檢附協商切結書
公保相關申請書件填妥後,透過服務機關人事室轉送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辦理;機關喪葬補助則直接向所屬單位人事室申請即可。
資料來源
-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眷屬喪葬津貼給付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教人員保險法》死亡給付相關條文
- 台灣殯葬資訊網、各機關人事室公告-公保死亡給付暨眷屬喪葬津貼請領說明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機關喪葬補助標準
給付標準與申請期限如有異動,仍以銓敘部、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服務機關人事室最新公告為準;建議申請前先洽詢所屬機關人事室確認個案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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